| 阿里地区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 序号 | 事项类型 | 处罚种类 | 事项名称 | 依据 | 备注 |
| 1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登记 |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行为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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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行政处罚 | 撤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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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登记 |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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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行政处罚 | 没收非法财产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七条 | 适用取缔后采取的没收非法财产的行政处罚。 |
| 5 | 行政处罚 | 吊销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对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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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行政处罚 | 警告、限期停止活动、吊销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对违反《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有《慈善法》第九十九条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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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行政处罚 | 警告、收缴违法募集财产、罚款 |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第一百零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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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行政处罚 | 警告、限期停止活动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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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行政处罚 | 吊销登记证 | 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第一百零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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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行政处罚 | 吊销登记证 | 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第一百零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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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行政处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对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第一百零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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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行政处罚 | 警告 | 对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第二十八条 | 实行重心下移,由地市县实施属地执法,自治区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
| 13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 | 实行重心下移,由地市县实施属地执法,自治区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
| 14 | 行政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八条 | 实行重心下移,由地市县实施属地执法,自治区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
| 15 | 行政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十八条 | 实行重心下移,由地市县实施属地执法,自治区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
| 16 | 行政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十九条 | 实行重心下移,由地市县实施属地执法,自治区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
| 17 | 行政处罚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实行重心下移,由地市县实施属地执法,自治区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
| 18 | 行政处罚 | 罚款 |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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