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家社会组织撤销登记的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每年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经查,下列2家社会团体已连续2年未参加年度检查。
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已对下列社会组织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自公告之日起,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一律作废。
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
1.阿里地区老龄协会
2.日土县老龄协会
被撤销的社会组织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应积极配合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完成所属财产的清算处理工作,并将登记证书、印章上缴到本级民政局,有关票据上缴到领取票据单位,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阿里地区民政局
2021年12月2日